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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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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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