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