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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清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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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清分规则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违法所记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3、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扣留驾驶证的情况如下: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

4、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达到12分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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