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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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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主要内容:

1、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作用:

1、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

2、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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