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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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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由于执行强调效率,所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和次数有严格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当然,如果对执行标的的处分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执行标的被返还给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依法重新开始被执行,则在新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也只有一次机会。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有

如果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1)案外人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

对于是否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的判断方法: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2)金钱债权执行中,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案外人就有了另案生效法律文书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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