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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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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具度是: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到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到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到50万元之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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